第一条 为加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管理,充分发挥土地资产效益,促进县城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安徽省有关法律、法规和《太湖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太政发[2003]23号),现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属于政府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执行国家财政政策和收支两条线规定。资金使用管理情况要定期向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报告。
第三条 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纳入县会计核算中心统一核算。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财务经办人员实行委派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接受县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 收购储备的土地公开出让后,出让收入全部上缴县财政;财政部门要将该宗地的实际成本支出拨回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并计算出该宗地的出让纯收益。
土地出让纯收益的26%由县财政部门按宗拨给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其中25%作为土地收购储备资金,1%用于弥补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的业务费,其余全额缴入国库,主要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公益设施建设(不低于上交财政部分的70%)。年缴库总额在100万元以内按5%,100万元以上部分按3%提取手续费,由县财政拨给县国土局。
第五条 收购储备的土地出让后,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发生的成本性支出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按宗提出申请,持《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和县人民政府、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文件等有关材料送县财政部门办理拨付手续。
本条所称土地成本性支出包括:
(一)土地征购费用:指征用、收购(收回)土地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劳动力安置补助费、拆迁补偿费、乡镇村工作经费等;其中:土地收购补偿标准应严格控制在《太湖县土地收购储备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范围内,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拆迁补偿,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其他补偿费和乡镇、村工作经费按太政秘[2002]81号文件执行。
(二)土地前期开发整理费用:指用于基础设施开发、场地整理的各项支出,包括“三通一平”、“五通一平”费用等,应依据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列入宗地成本。
(三)储备管理费用:指土地储备期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场地管理费、维护费等;
(四)有关规费:包括规划设计服务费、市政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利建设基金、土地管理费、登记费、抵押费、评估费、公证费、测绘费、公告费、拆迁管理费、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拍卖佣金(扣除报名费收入)等,国家有规定标准的,应严格控制在规定标准以内。
(五)代扣、代缴税金:包括耕地占用税、契税等;
(六)贷款利息(减去同期存款利息);
(七)其他成本性支出。
以上(一)至(五)项之和应控制在依据县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的宗地评估价值80%以内或土地公开出让后成交价70%以内。
第六条 企事业单位土地收购补偿费应当优先确保职工安置,按照下列顺序拨付:
(一)需缴纳的社会保障基金、离退休人员费用;
(二)拖欠的职工工资;
(三)职工一次性安置补助费。
第七条 对因政策变化原因经批准改变原储备土地规划条件而作为公共设施、基础设施、重点项目等用地而发生的费用或者因政府指令收购发生的费用,由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专题报告,经县财政审核,县土地资产管理委员会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从当年土地收益资金中拨付。
第八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是全额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经批准可设立基本经费账户和土地收购储备资金专用账户。
第九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和会计核算中心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加强土地成本核算管理,管好用活土地收购储备资金。
第十条 县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应当按照规定,年初编制财务计划,向县财政部门按月报送经费支出报表,按季报送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支出报表,年终报送决算报表。
第十一条 县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对土地出让收入不上缴财政专户管理,侵占、挪用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等违反财政、财务制度的行为,按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直接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和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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