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调动全县各级各部门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增强工作的主动性,推进强势招商,经研究决定,对《关于进一步加强招商引资工作的决定》(太发[2004]13号)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初根据各地实际和各部门的工作特点,将全县招商引资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和县直有关单位,并签订目标责任书;县级领导干部和没有安排任务的县直单位与所联系乡镇实行“捆绑”,其招商引资实绩纳入联系乡镇计算考核;独立承担招商引资任务500万元以上的“捆绑”单位,单独考核,按分配任务责任单位同等对待。 二、县委、县政府每年年底组织有关职能部门对全县招商引资工作进行年度督查考核,各责任目标单位必须按照要求提供真实有效的到资依据及相关材料(签约文本、项目批文、营业执照复印件、验资报告、企业季度财务报表、银行到帐单等),没有到位依据的不予确认。 三、年度考核设招商引资工作一等奖一名,奖励人民币3万元;二等奖二名,各奖励人民币2万元;三等奖三名,各奖励人民币1万元;鼓励奖10名,各奖励人民币5000元。其评选标准是(一)必要条件:1、全面完成县委、县政府年初下达的全年目标任务,2、当年有新增落户企业,3、有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二)参考条件:1、有到位境外资金,2、固定资产投入占总投入的比重,3、招商引资基础性工作开展情况。 四、为促进县工业园区建设,加快园区招商,形成产业聚集,对入园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下的奖励引资单位1.5万元;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 五、县政府每年年底对乡镇和县直单位财政经费补助与招商引资任务完成情况挂钩。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在50%以下的责任单位及“捆绑”单位,在财政经费补助中各扣减0.4万元;2、完成任务在50%以上而未全面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及“捆绑”单位,在财政经费补助中各扣减0.2万元;3、完成及超额完成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及“捆绑”单位各奖0.2万元。 六、为保障承担招商引资任务的责任单位更好地开展招商引资工作,县财政每年按下达招商引资任务的3‰预算安排招商引资工作经费补助。1、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在50%以下的责任单位,不予工作经费补助;2、完成任务50%以上的责任单位,按实际完成数的2‰兑现工作经费补助;3、全面完成任务的责任单位,按3‰兑现工作经费补助;4、超额完成任务的部分给予5‰的奖励。
中共太湖县委 太湖县人民政府 2006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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