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认定依据: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关于深化蚕茧流通体制改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4号),《关于印发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的通知》(皖经贸外经〔2002〕34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下放行政管理和审批事项的通知》(皖政〔2003〕37号)。
二、申报条件: 鲜茧收购坚持相对集中和有利于推进贸工农一体化改革的原则,站点布局应符合烘力平衡、布局合理的原则。鲜茧收购站点所需的设备、场地、质量保证制度、标准、人员上岗制度等符合《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实施细则》中第一章、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
三、申报材料:
1、批准项目建设:县级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请示;县蚕桑资源和茧站布局及规划;县质监等部门对项目建设方案的初审意见。
2、核发经营资格认定证书:所在县(市)茧站和蚕桑资源布局及鲜茧流通市场管理方案;茧站鲜茧收烘基本能力评价表;安徽省鲜茧收购资格认定申请表;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请示,县(市)鲜茧收购经营资格申报汇总表;省商务厅同意建设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工商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
四、办理程序:鲜茧收购资格认定受理时间每年3月1日-4月20日集中为主。具体办理程序是:鲜茧收烘企业向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合格后,专文报省商务厅(送省政务中心商务厅窗口),同时报市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省商务厅在征求省质量技术监督、工商、物价等管理部门意见后,对符合条件的发给鲜茧收购资格认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五、承诺期限: 20 个工作日。
六、收费标准: 本项目不收费。
承办处室及联系电话: 市场运行处 0551 — 2831379 2831499
商务厅窗口电话: 0551 — 2866712
语音查询电话: 0551 — 96123 监督电话: 0551 — 2866663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