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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贸易禁止类商品并非禁止进出口
2007-03-22 21:32  文章来源:在线国际商报
文章类型:转载  内容分类:新闻

  
   在线国际商报讯 记者裴玥报道 4月11日,商务部产业司司长王琴华就日前三部门联合发布的《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出台的政策背景、涉及商品范围等进行了解读。

  就业界较为关注的一般贸易进出口企业是否受目录约束的问题,王琴华指出,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是禁止以加工贸易方式进出口相关商品,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两种方式。同时,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也适用于加工贸易。但列入加工贸易禁止进出口而没有列入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企业仍可按一般贸易方式开展进出口业务。

  据了解,这次公布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按照《2007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对此前公布的三个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商品对应税号进行了调整,同时增减了一些税号商品,并整合为一个目录。除税目号有所修改外,其他有效期等原各项规定不变。

  本次目录新增了184个10位海关税号商品,主要是2006年财税列明已取消出口退税、但没有列入加工贸易禁止类的商品和国际公约禁止进出口的商品。例如化肥、部分油品(重柴油、蜡油等)、部分石材、铅酸蓄电池、生毛皮类产品等。另外,由于2007年版进出口税则目录的商品分类有较大幅度的调整,有些商品税号发生了变更,本次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新增商品包括了这部分新增或拆分的税号。

  王琴华特别强调,考虑到部分企业已签订了加工贸易合同,为减轻政策调整的影响,本次目录设定了过渡期,规定新增补商品在2007年4月26日以前已经商务主管部门批准的加工贸易业务,允许按规定向海关申请加工贸易备案,并在经审批的合同有效期内执行完毕;以企业为单元管理的联网监管企业允许在2008年4月5日前执行完毕。到期仍未执行完毕的,将不予延期,按内销或海关其他有关规定处理。

  自1999年起,我国开始对加工贸易实行商品分类管理,按商品将加工贸易分为禁止类、限制类和允许类。2004年至今,商务部会同海关总署、环保总局已先后发布了四批禁止类公告,加上本次新增的禁止类商品,2007年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共计1140个(10位码)税号商品被列入。

  王琴华表示,今后,按照国家宏观调控、产业发展、环境保护等方面要求,商务部将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完善加工贸易商品分类管理办法,建立产业和产品准入目录的动态调整制度。拟于每年年初根据进出口税则目录调整情况以及国民经济发展需要发布新的加工贸易禁止类目录。同时,限制加工技术水平较低、生产工艺水平落后、容易引起贸易摩擦的商品加工贸易,不断优化加工贸易商品结构,提高加工贸易发展水平。

2007-4-12 9:5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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