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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猪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8-05-16 15:30  文章来源:太湖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太政秘[2008]56号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和《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规范我县生猪屠宰执法行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提高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保障我县城乡居民的肉类消费安全和防止税费的流失,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和肉品市场监管工作有关问题如下:

  一、调整生猪屠宰管理模式

  我县自1999年以来,生猪定点屠宰管理一直实行“县乡两级管理,以乡镇为主”的模式,在推进生猪定点屠宰管理,规范生猪税费征收和保证肉品质量安全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进一步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工作,在借鉴周边县(市)成功做法的基础上,结合我县实际,现对我县生猪屠宰管理模式予以调整: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下,县商务局负责全县生猪屠宰活动的监督管理,县定点屠宰办具体负责日常屠宰管理工作,成立由相关职能部门参与的生猪定点屠宰专业执法队,具体行使全县生猪定点屠宰及肉品市场监管职权,直接开展对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的执法管理。

  二、健全组织领导机构

  (一)调整县生猪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县政府分管商务工作的副县长任组长,县政府办公室相关副主任和县商务局局长任副组长,各乡镇人民政府及县政府各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

(二)成立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执法大队。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执法大队设在县生猪定点屠宰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由县商务、工商、卫生、公安、畜牧等部门抽调专人实行联合办公。执法大队下设8个执法中队,实行大队综合协调,中队划片管理。执法中队实行中队长负责制,按照分工,负责本管理区域内的生猪定点屠宰的日常监管工作。中队人员从各乡镇人民政府专职协管员和工商所、兽医站等有关单位抽调组成。

  县执法大队:队部常驻县定点办。管理范围:直管新老城区、晋熙镇、城西乡和小池镇,并对各中队实行综合监管和协调。

  徐桥中队:队部常驻徐桥镇。管理范围:徐桥镇、江塘乡、大石乡。

  新仓中队:队部常驻新仓镇。管理范围:新仓镇。

  寺前中队:队部常驻寺前镇。管理范围:寺前镇、汤泉乡。  

  弥陀中队:队部常驻弥陀镇。管理范围:弥陀镇、刘畈乡。  

  北中中队:队部常驻北中镇。管理范围:北中镇。

  牛镇中队:队部常驻牛镇镇。管理范围:牛镇镇。

  天华中队:队部常驻天华镇。管理范围:天华镇。

  百里中队:队部常驻百里镇。管理范围:百里镇。

  三、切实加强生猪屠宰税费征管 

  (一)调整生猪屠宰税费标准。生猪屠宰有关税费继续实行“一税”和“三费”,即工商管理费、检疫费、屠宰加工服务费和增值税。具体标准为:

  1、工商管理费:按14元/头收取(其中用于屠宰稽查管理6元/头);

  2、检疫费:按5元/头收取;

  3、屠宰加工服务费:由14元/头调整为20元/头(其中屠宰加工费16元/头);

  4、增值税:按国家税务局有关规定征收。

  (二)税费征收结算方式。屠宰、销售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依法交纳相关规费,各项收费统一使用“太湖县生猪屠宰管理代收费票据”,由县定点办管理和发放,其他部门不得另行出据收费。各项收费由检疫部门代征,实行一票开具,并于每月23日交县定点办入帐,统一由县定点办于每月25日前分别解缴到有关收费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各代收单位应按规定签订委托代收协议,代收手续费按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增值税按有关规定由税务部门在销售市场向经营者征收。

  (三)严格管理,促进规范。生猪屠宰税费必须按实际屠宰量征收,不得核定征收,加强和规范生猪屠宰税费征收是依法行政、防止税费流失的重要举措,各有关部门要统一认识,各负其责,相互配合,严格管理。县定点办应继续会同有关部门开展不定期检查,进一步加强对代征人员的监督管理,对代征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弄虚作假造成税费流失的,要向代征人员足额追缴,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同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切实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工作 

  各乡镇要按照商务部《关于加强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管理的紧急通知》(商运发[2007]41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多种乡镇进点屠宰模式,全面扎实推进乡镇生猪定点屠宰,坚决依法查处私屠滥宰行为,依法取缔不符合条件的屠宰场(点)。对尚未推行定点屠宰的乡镇,要在四月底以前制定完善本地区定点屠宰场(点)的设置方案并报县政府审批,尽快按照要求和规定程序设立屠宰场(点),确保乡镇进点屠宰率达到95%以上。

  地处偏僻、居住分散、屠宰量较小、设立生猪集中屠宰点困难且交通极不便利的农村,可以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的区域,由乡镇人民政府划定,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公布,并报安庆市商务局备案。在实行农村屠工管理制度区域内从事生猪屠宰的屠工,必须持有健康证明、具备屠宰技能和基本的生猪及生猪产品检验知识,并经县商务局资格认定,持证上岗到生猪饲养户家中屠宰。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不得从事生猪屠宰。

  五、强化工作责任,加大考核力度

  各乡(镇)要把生猪屠宰管理和肉食品安全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议事日程,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分工,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分管负责同志具体抓,督促和支持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切实保证《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和县政府有关生猪屠宰和肉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贯彻落实,对本地区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的安全负总责。

  县政府将生猪进点屠宰量目标任务分解到各乡镇,并将生猪屠宰管理和肉品安全工作纳入各乡镇和有关部门年度考核内容,同时对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力的予以通报批评。

  本通知自二00八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附:各乡镇生猪定点屠宰量目标任务数

 

太湖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八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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