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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收费优惠有关规定
2008-08-05 17:20  文章来源:太湖县商务局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其它

为大力实施工业强县战略,进一步改善开发区投资环境,增强投资吸引力和招商竞争力,促进工业向园区集中,根据县委、县政府《关于促进太湖经济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规定》(太办发[2007]号),现就太湖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优惠政策作如下规定:
     一、优惠范围
     对生产地点坐落在县经济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和科研项目需缴纳的费用实行优惠。
     二、优惠政策
     入区项目建设中所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除上交国家、省、市的部分外,其他一律免交,经营性服务收费按规定的下限减半收取。优惠政策的主要内容及标准详见本规定所附《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优惠目录》(简称目录)。《目录》中未列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参照执行。
     属供水、供电、供气等企业未纳入政府定价或指导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收费单位应本着保本的原则,按材料成本、劳务成本对相关企业收取。缴费单位有异议的,可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牵头组织有关部门协调。
     所有涉及有资质管理要求的企事业单位经营服务,相关资质主管部门必须加快引入竞争机制,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外地有资质企事业进入本地市场。
     三、操作办法
     对需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由县开发区管委会统一为企业办理减免手续,出具《太湖县经济开发区工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性服务收费审核表》,收费单位凭该表为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县经济开发区和相关收费单位要建立登记制度,详细记录减免事项。
     四、保障措施
     1、有关部门在为开发区工业企业提供服务和实施证照审批等行政管理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严禁以任何名义强制企业接受有偿服务;严禁强制推销或变相强制推销产品,严禁通过中介组织对开发区企业收费;严禁将企业自主选择的服务变相为强制性服务;严禁强制开发区企业参加学会、协会、培训班等,变相收取企业费用;严禁收费单位采取分拆等方式,变相多收费。
     2、县物价、审计、财政等部门要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确保开发区工业企业收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对不按本规定执行的,缴费单位可及时向县监察、物价、财政、审计等部门举报。收到投诉后,由县监察局牵头,联合相关部门在一个星期内查处,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责任。
     3、乡镇工业聚集区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4、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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