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安徽省中小企业促进条例》,进一步支持全县中小企业又好又快发展,加强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与管理,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专项资金从以下几方面筹措:
1、县财政预算安排;
2、争取上级专项资金;
3、社会赞助。
第三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1、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贴息;
2、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补助(包括名牌产品,驰名、著名商标,质量体系认证,企业信息化建设等);
3、企业信用担保补偿或补贴;
4、创业基地、创业辅导、创业服务以及人才培训补助;
5、企业出口创汇补贴或奖励;
6、发展工业先进单位和“十强”或“二十佳”工业企业的奖励;
7、骨干企业“翻番计划”的奖励;
8、县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专项资金管理原则:
1、体现产业政策,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并重;
2、优化投向,突出重点,适度集中,扶优扶强;
3、自主申报,集中受理,专家评审,公正分配,公开透明;
4、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五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
1、企业必须是在我县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
2、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
3、财务管理制度健全,会计核算完整、正确;
4、会计信用和纳税信用良好;
5、申请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通过批准、核准或备案。
第六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应报送下列资料:
1、申请报告;
2、太湖县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企业基本情况。包括设立时间,注册资本,股东或出资人名称及出资比例,经营范围,主要产品,资产负债及效益,主要生产工艺,技术装备,职工人数及获得的主要荣誉等;
5、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及截至申报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6、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复印件);
7、环保等部门出具的环保及其他方面评价意见;
8、其他需提供的资料。
第七条 县经委会同县财政局根据本暂行办法的规定,组织、布置开展本年度专项资金的申报工作,并于每年12月份进行集中申报,统一受理。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具体申报、审核、拨付程序:
1、企业申报:乡镇企业由各乡镇集中行文上报,县属企业直接向县经委、县财政局申报;
2、县经委会同县财政局对全县上报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者,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3、根据专家评审结果,由县经委、县财政局确定初步意见,向社会公示后报县政府审定;
4、专项资金由县经委、县财政局联合行文,直接拨付到企业或单位。
第九条 企业收到财政部门拨付的专项资金后,要按现行财务制度规定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第十条 县财政局、县经委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不按规定用途使用专项资金以及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反财经法纪行为,一经发现,县财政局立即收回全部专项资金,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经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抄送:县委、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法院、检察院,县人武部。 |